- 相關推薦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防范資金風險,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防范資金風險,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南寧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依法合規、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廣西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廣西南寧公積金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計劃和提取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等。
第五條南寧公積金中心負責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情況、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提取計劃、編制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防范和查處違規提取行為等。
南寧公積金中心鐵路分中心(以下簡稱鐵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在南寧公積金中心授權范圍內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六條南寧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委托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二章 提取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內的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 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三)無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
(四)出資為擁有產權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五)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七)離休、退休;
(八)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達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時限,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積金中心繼續繳存;
(十)出境定居。
第八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或(二)項申請購買自住住房提取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的,不受戶籍地、工作地限制;申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或償還建造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且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外、鐵路分中心職工在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管轄范圍各地市外的,自住住房所在地應為職工或配偶的戶籍地或工作地。
第九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申請提取的,應在南寧公積金中心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住住房;鐵路分中心職工應在南寧公積金中心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且本人及配偶在鐵路分中心職工實際工作所在的市區或縣無自住住房。
第十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申請提取的,加裝電梯的住房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分中心職工加裝電梯的,住房應在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管轄范圍內各地市。
第十一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申請提取的,重大疾病應符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家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及雙方父母、受監護的子女。患者應在廣西區內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住院治療;屬鐵路分中心職工的,患者應在鐵路分中心職工工作地、戶籍地所屬省份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住院治療。
第十二條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至(六)項的,其配偶可申請提取本人個人賬戶內的余額。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四)項,職工及配偶已提取個人賬戶的最高可提取額度后仍不足以支付該筆住房消費支出的,職工的父母、子女可在規定的提取額度內申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職工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內發生本辦法第七條第(一)至(六)項中多項提取情形的,可分別就不同情形申請提取一次;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情形的,職工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內應選擇同一套住房申請提取。
第十五條 同一職工及配偶兩次(含兩次)以上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職工或配偶在2017年10月31日后申請南寧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南寧公積金貸款)且貸款未結清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申請提取時,應以償還該筆公積金貸款本息申請提取。
第十七條職工或配偶存在南寧公積金貸款逾期的,應先償還全部逾期本息和罰息后,方可申請辦理提取業務。
第十八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七)至(十)項提取情形,且未申請南寧公積金貸款或貸款已結清的,應一次性提取個人賬戶內全部余額并同時注銷個人賬戶;南寧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其個人賬戶余額應優先用于沖抵未償還的南寧公積金貸款本息后注銷個人賬戶。
第十九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個人賬戶內的余額并注銷個人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存在南寧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其個人賬戶余額應優先用于沖抵未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請:
(一)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被有權機關依法凍結的;
(二)因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被取消一定期限內提取資格的;
(三)所涉及的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正在查辦階段或不執行行政執法案件責令整改、處罰或處理決定的;
(四)未發生實際住房消費支出或存在虛假住房消費行為的;
(五)住房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為夫妻關系的;
(六)除本辦法第十二條情形外,非借款人或非借款人配偶申請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的。
第三章 提取頻次及額度
第二十一條購買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時限、頻次及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購房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可在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時限內申請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購房款。
購買再交易住房、司法拍賣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不動產權證登記之日起可在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時限內申請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購房款。
購買全額集資建房、市場運作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房等政策性住房、公有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房產管理部門開具準購資格材料之日起可在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時限內申請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購房款。
購買拆遷安置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購房款發票或收據開具之日起可在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時限內申請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購房款。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購房的,在支付購房款期間可根據購房合同的付款約定分次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度不超過未提取期間支付的購房款。最后一次提取應在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時限內申請。
(三)所購再交易住房在申請提取前12個月內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發生過兩次或兩次以上變更的,在不動產權證登記12個月后方可就所購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以非住房貸款方式購買再交易住房的,在不動產權證登記6個月后方可就所購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除配偶外,職工與他人共同購買同一自住住房,且明確產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占有的產權份額核定。
第二十二條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批準許可證件開具之日起可在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時限內申請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費用。
第二十三條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開具之日起可在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時限內申請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大修費用。
第二十四條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償還貸款期間可每年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每次提取總額不超過未提取期間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和。
結清貸款(含正常結清、提前結清)的,最后一次提取自貸款結清之日起且在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時限內申請。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結清的貸款本息之和。
職工可與南寧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辦理住房公積金對沖還貸業務,提取頻次按沖還貸業務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無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租房自住期間可每月申請提取一次或累計多月申請提取一次,提取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租賃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門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以下簡稱租房合同已登記備案)的,每次提取額度不超過未提取期間實際租金且不超過本市規定的提取限額。
租房合同未登記備案的,每次提取額度不超過本市規定的提取限額。生育多子女的家庭可在本市規定的提取限額基礎上提高相應額度。
南寧公積金中心可根據本市住房租金價格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積等情況設定和適時調整租賃商品住房提取限額,報廣西南寧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二)新市民、青年人和城鎮住房收入困難群體,以及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額度不超過未提取期間實際租金。
第二十六條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取得加裝電梯批準后可在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時限、頻次內申請提取。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提取限額或實際分攤支付的費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改售房款及財政資金補貼支付住宅加裝電梯費用的部分,不計入提取額度)。
南寧公積金中心可根據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總額及財政補貼等情況設定和適時調整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限額,報廣西南寧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二十七條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期間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度不超過未提取期間實際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總額。
第二十八條職工本人、配偶及雙方父母、受監護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自住院收費憑證開具之日起在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時限內申請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患者住院費用的實際個人現金支付部分。
第二十九條 職工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一)至(六)項提取情形辦理提取的,提取額度不超過申請提取時個人賬戶余額;個人賬戶余額少于可提取額度的,不足部分之后不再補提。
第三十條提取額度計算起始時間原則上不早于職工在南寧公積金中心設立個人賬戶繳存的時間。
職工個人賬戶及余額從異地住房公積金中心轉入的,申請還貸提取時,可合并計算未提取期間。
第三十一條非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后職工個人賬戶內的余額應不低于100元。當南寧公積金中心貸款余額與歸集余額的比例高于百分之七十時,報廣西南寧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可適當提高職工提取后個人賬戶內余額的保留額度,但保留的額度最高不超過職工一年的繳存額。
第四章 提取材料及程序
第三十二條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相應的業務申請材料。具體材料由南寧公積金中心根據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結合南寧公積金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執行。
第三十三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需簽署書面承諾,對申請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授權同意南寧公積金中心通過聯網核查、人工核查等方式核實所提交的提取材料及信息。
第三十四條南寧公積金中心應利用信息化技術,豐富提取業務線上線下辦理渠道。經職工授權同意,可通過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方式獲得職工提取申請材料信息的,無需職工提供相應的紙質材料。
第三十五條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應當場受理;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南寧公積金中心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南寧公積金中心根據已有材料不能做出審核結論,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的,調查核實時間不包含在前款所規定的時限內。
第三十七條準予提取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應將提取資金劃轉至職工與南寧公積金中心約定的本人銀行賬戶。職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資金可劃轉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銀行賬戶。
第三十八條 職工在本市興寧區、江南區、青秀區、西鄉塘區、邕寧區、良慶區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且符合購房提取條件的,可委托南寧公積金中心將提取款項轉入房地產開發銷售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
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職工應與房地產開發銷售企業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使用住房公積金作為首付款。購房合同撤銷、解除或者確認無效的,房地產開發銷售企業應自合同撤銷、解除或者確認無效的10個工作日內,將職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逐筆、足額從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原路徑退回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十九條 職工租住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條件的,可委托南寧公積金中心將提取資金轉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等租賃機構的銀行賬戶,用于直接支付其房租。具體適用的公共租賃住房或保障性租賃住房范圍、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和委托劃轉的具體要求等由南寧公積金中心結合本市實際確定后公布執行。
第四十條南寧公積金中心因調查核實需要職工進行解釋說明或補充材料的,職工應如實提供補充材料并配合相關的調查核實工作。職工拒不配合調查核實或妨礙調查核實工作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應及時中止提取審核或做出不予提取的決定。
南寧公積金中心向職工所在單位進行核實的,單位應對職工的提取申請材料及提取行為真實性等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意見。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利用偽造、變造的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二)利用虛假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三)隱瞞相關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四)虛構住房消費行為、訴訟關系、婚姻關系、離職事由等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五)通過虛假承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六)通過錄入虛假信息或瞞報真實信息等方式在個人網上服務大廳等線上渠道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七)以其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
第四十二條南寧公積金中心發現職工辦理提取時存在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行為的,可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多種處置方式:
(一)批評教育;
(二)在職工個人賬戶信息中記載不良信用記錄,并將失信信息推送至有關管理部門或信用平臺;
(三)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或其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其他性質單位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四)責令限期退款,拒不退款的,南寧公積金中心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五)取消其自違規行為認定之日起3至5年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資格;
(六)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協助南寧公積金中心開展對違規提取行為的調查核實和資金追回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不包括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別墅、商鋪、車庫、地下室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構筑物。
第四十五條自愿繳存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由廣西南寧公積金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南寧公積金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鐵路分中心有特殊情形的,南寧公積金中心可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及自治區、市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具體實施問題由南寧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南金管規〔2021〕2號)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原有業務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支持繳存人購買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對繳存人租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南金規〔2024〕3號)繼續有效。
內容解讀
一、政策修訂的背景
《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提取管理辦法》)自2022年3月實施以來,有效規范了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為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規范化、標準化管理打下了基礎,在幫助廣大繳存職工住房安居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辦發〔2024〕61號)、《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公積金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支持繳存人購買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對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等工作要求,進一步優化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更好地滿足廣大繳存人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時對在《提取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進一步完善和明確,對新出現的違規提取情況采取措施并加以防范,使《提取管理辦法》更適應新的形勢變化和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要求。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實施情況,結合業務開展的實際,對《提取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在保持原有結構基礎上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完善,修訂后的《提取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九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積金保障力度,支持繳存人租購住房。
一是加大對異地購房使用的支持,對異地購房提取和償還異地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不再設置地域、戶籍等條件(第八條)。
二是進一步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等無房群體解決住房問題,新市民、青年人、城鎮住房收入困難家庭以及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繳存職工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第二十五條)。
三是優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支付機制,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可委托南寧公積金中心將其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房地產開發銷售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第三十八條);租住公租房、保租房的繳存職工可委托南寧公積金中心將其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用于支付其房租(第三十九條)。
(二)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保障資金安全。
一是對存在公積金貸款逾期的繳存職工設置提取要求,要求應先清償還公積金貸款逾期才能辦理提取業務(第十七條)。
二是對于辦理銷戶提取的繳存職工,應優先使用賬戶余額沖還公積金貸款,既減輕職工自籌資金還貸的壓力,也保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回收(第十八條)。
三是增加了非住房貸款方式(即全款或分期付款等方式)購買二手房需取得不動產權證滿6個月才可申請提取的要求(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四是進一步明確了除配偶外,職工與他人共同購買同一自住住房,且明確產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占有的產權份額核定(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三)加強對提取業務的審核。
一是明確單位對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核職責。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增加了“南寧公積金中心向職工所在單位進行核實的,單位應對職工的提取申請材料及提取行為真實性等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意見”的規定(第四十條)。
二是明確違規提取行為的認定范圍(第四十一條)。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南寧住房公積金貸款程序09-09
南寧住房公積金申請貸款條件08-23
南寧公積金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條件06-29
南寧經濟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08-25
南寧經濟適用住房公積金放款條件09-27
南寧拍賣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08-25
南寧住房公積金區直分中心地址09-29
南寧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申請條件05-11
南寧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申請流程09-02
南寧住房公積金怎么辦理退取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