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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最新

      時間:2025-07-18 11:26:41 銀鳳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模板最新(精選5篇)

        在當下社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章程,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模板,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章程模板最新(精選5篇)

        公司章程 1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

        股東乙: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股東乙: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司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臺州市實行商事登記改革推動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為我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和高檔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疇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疇:____。(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證件號出資

        方式認繳額

        (萬___________元)出資期限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繳付到位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繳付到位

        股東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構成,是公司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籌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聘請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決定關于執行董事、監事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策;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策;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策;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請或辭退公司經理。

        第九條股東會初次會議由出資最多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暫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______日此前告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商定除外。

        定期會議應每半______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建議召開暫時會議,應當召開暫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決策,必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其他事項由代表一半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策;

        (三)審定公司經營籌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

        (九)依照經理提名決定聘請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請或者辭退。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行公司______年度經營籌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方案;

        (四)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請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請或者辭退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請或者辭退以外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聘請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規定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建議召開暫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以為需要規定其她事項

        第二十條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某些或所有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她股東過半數批準。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告知其她股東征求批準,其她股東自接到書面告知之日起滿______日未答復,視為批準轉讓。其她股東半數以上不批準轉讓,不批準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股權;不購買,視為批準轉讓。

        經股東批準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她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協商擬定各自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尚未繳足注冊資本,清算時浮現資不抵債時股東應先繳足注冊資本。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除外;

        (三)股東會決策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她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為發起人(法定發起人的數量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共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由全體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發起人(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住所:。

       。ㄗⅲ汗疽云渲饕k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七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份總數:萬股,每股金額:元人民幣。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第十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五章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發起人1

        發起人2

        發起人3

        第十三條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購的股份數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合計

        第十四條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規定認繳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依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注:無非貨幣出資的,刪除此款內容。)

        公司成立后,發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公司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發起人(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ⅰ⒎至ⅰ⒔馍、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股東〉自行確定,如發起人〈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ㄒ唬┒氯藬挡蛔恪豆痉ā芬幎ㄈ藬祷蛘吖菊鲁趟ㄈ藬档娜种䲡r;

       。ǘ┕疚磸浹a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ㄈ﹩为毣蚝嫌嫵钟泄景俜种陨瞎煞莸墓蓶|請求時;

       。ㄋ模┒聲J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其他情形。(注:由發起人〈股東〉自行約定,如沒有另外約定則刪除此項)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公司受讓、轉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注:或由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自行約定)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注:或由股東大會自行約定投票制度)。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七章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法定5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若無職工代表的董事,應將該款的無關內容刪除)。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董事人,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選舉產生。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蓶|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大會的決議;

       。ㄈ⿲彾ü镜慕洜I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龋

       。ㄊ唬┢渌殭。(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履行職務,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ㄗⅲ憾聲匍_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可由發起人或董事會自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聲谟璧钠渌殭。(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各項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章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其中職工代表人。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成員,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設副主席人。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注:監事會不設副主席的,應將該款的有關內容刪除)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六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ㄎ澹┫蚬蓶|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ㄆ撸┢渌殭。(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ㄗⅲ撼緱l的上述規定外,由發起人自行確定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四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注:稅后利潤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其他分配方式。)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三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報告書,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四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解散并進行清算: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大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ㄎ澹┤嗣穹ㄔ阂勒铡豆痉ā返谝话侔耸龡l的規定予以解散;

       。┕菊鲁桃幎ǖ钠渌馍⑹掠沙霈F。(注:由股東自行約定,如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四十五條公司因前條第(一)、(六)項規定而解散的,可以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六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或者董事)組成。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ǘ┩ㄖ⒐鎮鶛嗳;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ㄎ澹┣謇韨鶛、債務;

       。┨幚砉厩鍍攤鶆蘸蟮氖S嘭敭a;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五十四條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ǘ┮脏]件方式送出;

       。ㄈ┮詡髡娣绞桨l出;

       。ㄋ模┮怨娣绞竭M行;

       。ㄎ澹┢渌绞剑ㄗⅲ荷鲜龇绞胶推渌绞剑砂l起人自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方式進行。(注:或由發起人自行規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條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被送達人簽收掛號郵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日(注:至少15日)后視為所有相關人員已經收到通知。

        第五十七條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五十八條公司指定報紙和網站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第十三章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成立一年后,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ㄗⅲ喊l起人可以約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十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條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六十五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六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七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

        第七十一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ㄗⅲ罕菊聝热莩鲜鰲l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經全體發起人(或股東)(設立時由全體發起人訂立,變更為股東訂立)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 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經貿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制定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經貿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鐵礦石、鐵精粉、生鐵、焦炭、鋼材、潤滑油的批發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其中實收資本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五條、股東姓名:

        1、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東出資情況

        第六條、股東出資的方式、額度、比例、時間:

        1、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2、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3、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4、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5、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6、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五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監利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條、本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東各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______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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