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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06 15:21:37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集錦15篇

        在現在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集錦15篇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員工離職程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擅自離職等情形。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地區公司及下屬公司。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辭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五條辭職申請:已轉正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人事部門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做好記錄與反饋。

        第七條辭職審批

        公司一般員工辭職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部門審核、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中層及以上干部辭職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實施。

        第八條辭職審批完成后,辭職員工須將《離職申請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門,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章辭退

        第九條辭退:指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協議,依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轉正考試不合格或領導評審不合格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書面批評處分或一次書面警告處分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勝任工作的情形。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從業經歷、證件、證書等應聘資料等),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辭退審批

        一般員工的辭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人事部門經理審核、審批后實施,并報總經理審閱;中層及以上干部的辭退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后實施。

        第十一條辭退審批完成后,用人單位需通知員工到人事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章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指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辭職審批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完成后,員工或用人單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對方勞動合同終止事宜,員工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章擅自離職

        第十五條擅自離職:指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從公司離職的行為。主要包括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從公司離職、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或一個季度累計曠工達4個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條擅自離職的處理流程

        用人部門須在24小時內將擅自離職員工具體情況書面報至人事部門,并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辭職審批權限進行審批。人事部門確認擅自離職事實無誤后,立即辦理社會保險等減員手續,同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并書面通知財務暫停發放其薪資。

        第十七條用人部門未按要求報告擅自離職人員情況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失職問責,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離職交接流程

        第十八條離職員工須于正式離職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交接確認表》(附件二),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訖交接手續,具體交接事項如下:

        1、與部門工作及文件資料的移交:包括各種文件、協議、計劃、報表、客戶信息、技術資料、技術圖紙、圖書資料、印章等。

        2、與部門資產的移交:包括電腦、移動硬盤、U盤、軟件、掃描儀、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對講機、辦公桌椅、文件柜、辦公用具、辦公耗材、清潔用品等。

        3、與行政部門需移交的事項:車輛、宿舍退換手續及用品用具、工作服、應用系統賬戶、公司證照等。

        4、與財務部門需移交的事項:借款清還、未扣款項、拖欠發票等。

        5、與人事部門需移交的事項:社會保險停繳情況、培訓協議履行情況、人事檔案、工作檔案、戶口轉移情況、考勤確認等。

        第十九條離職交接完成確認

        公司一般員工離職交接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干部離職交接須由總經理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在辦理離職人員申領的貴重資產(如手提電腦、攝像機、數碼照相機等)交接手續時,相應的接收人員應當注明使用現狀,如有損壞,應注明損壞程度,并落實損壞責任人,核實賠償金額,提出處理意見;對于使用公司購置車輛的離職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接收人員核定后方可辦理移交。若員工離職后發現有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虧欠未清的,接收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部門負責人及重要崗位負責人離職的,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門對其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訖后,人事部門須為離職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人事部門須妥善保管員工離職資料的原件,包括《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確認表》、《離職面談表》(附件四)等,保存期限為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日期的計算原則上為其最后考勤日的次日,即離職員工的考勤截止到其最后考勤日,次日即為離職日期。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適用于石家莊都市文化公司及各下屬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全體員工討論、調整,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下發;本制度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內容不符的,以本制度內容為準。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2

        一、目的:

        規范公司與離職員工的離職結算活動,方便工作的交接,以利于公司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公司免于陷入離職糾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二、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離職(辭職、解聘)。

        三、操作規程

        1、辭職程序:

        ①公司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操作層員工應提前半個月提交辭職申請,管理層員工應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試用期間的人員認為工作不適合自己的期望,須提前三天提交辭職申請書。辭職申請提交其部門經理或上級領導審批。上崗少于5天(包括5天),個人提出離職,公司不予結算工資。②部門經理在收到辭職申請后當天,安排時間與其溝通、面談,掌握其辭職原因及心態,妥善解決提出的問題或困難,努力挽留。如若無法挽留,要征詢其對公司的建議或意見,同時報總辦,由總辦視情況決定是否與其面談,管理層員工要報總經理,總經理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面談或派品質部面談或落實情況。

        ③員工提交的辭職申請按審批權限獲準,操作層員工由部門經理、品質部、總辦獲準;管理層員工要經總經理批準。

        ④員工辭職獲準后,應到總辦領取《員工離職手續單》并由相關部門填寫,做好交接工作,需交接物品:

        a本部門:文件資料交接、工作交接;

        b倉庫:工作用品、物品、工具、設備;

        c總辦:工資結算、人事關系辦理、檔案調轉、統籌轉移;

        d財務部:借款、票據、工資及統籌等;

        e各部門手續填寫完畢后把此手續單送交總辦存檔。

        2、解聘

        ①公司用人倡導優勝劣汰,對于不適應公司發展,不符合公司發展需要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解聘。

        ②試用期內,員工不適應崗位工作,公司有權隨時予以解聘。

        ③解聘員工由部門經理及公司總辦考核討論后予以決定,報知總經理。

        ④主管以上人員的解聘由公司總經理獲準后執行。

        ⑤員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參照《獎懲條例》中有關除名的.情節),公司將予以解聘:

        a隨公司發展,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要求,經崗位調整或培訓后,仍不能適應工作者;

        b違反考勤紀律,月內無故遲到、早退5次(含5次),經批評教育無效者;月內無故曠工達3天以上,經批評教育無效者;

        c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聚眾鬧事,打架斗毆、賭博,經批評教育無效者;

        d玩忽職守,工作自由散漫,不負責任,影響公司團結,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

        e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給公司形象、聲譽造成極大損害者;

        f違犯工作紀律,多次教育批評無效者;

        g在其他單位有兼職者;

        h工作時間利用工具、設備、名譽做私活者;

        i身體不適應崗位工作要求,或長期請病假,無法正常上班者;

        j泄露公司重要商業機密,給公司經濟,名譽造成重大損失者;

        k觸犯國家法律,被刑事拘留或批捕者。

        ①決定解聘的員工由部門經理寫明解聘原因報總辦,經總辦或總經理批準,辦理相關手續(手續同辭職)。

        四、相關規定

        1、凡不按公司離職規定程序而離職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2、離職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時交接相關工作,否則由其承擔損失后果。

        3、離職人員在相關手續未辦理完畢前應繼續堅持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記錄考勤。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3

        1目的

        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離職審批權限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并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并辦理相關手續。證據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離職面談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離職手續辦理

        7.1離職辦理程序:離職審批通過后,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B離職證明的出具。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離職管理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離職后續工作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制度修訂

        13.1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4

        1、公司規定,員工申請辭職應滿一年方能辭職,且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2、辦理離職手續時,需要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提交公司辦理的所有證件、勞保用品,且需領導簽字(清單)。

        3、對于離職員工,公司規定實行離廠即給核算工資,但不同的離職方式,結算工資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1)不向公司辭職,私自離開公司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不予發工資)。

        (2)向公司辭職但未提前一個月寫辭職報告且立即要走的員工,公司給予結算工資時,以出勤天數結算“基本工資”。

        (3)所有手續齊全,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的,離職時結清全部未發工資。

        (4)在未滿一年辭職的員工還需承擔公司為其辦理的`證件費用(N3證:650元,上崗證:50元等等)。

        4、工資按照公司財務規定,工資結算當月月底打到員工的原有工資卡中。

        5、試用期(三個月)內員工辭職特別規定。

        (1)為防止試用人員隨意、故意或蓄意行為、不辭而別,浪費公司大量人力和物力,故新進員工凡在試用期內15天(含)辭職(退),無任何薪資結算。

        (2)試用期辭職的員工以“基本工資”且按出勤天數計薪,在試用期一個月內(含)辭職(退),其薪資公司將以“基本工資”的60%,試用期二個月內(含)的員工“基本工資”按70%,試用期三個月內(含)的員工以“基本工資”80%。

        6、本制度從即日起執行。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規范員工離職的相關程序,依據《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和有關地方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三、術語和定義

        1.離職

        指公司與員工雙方因某種原因終止聘任關系,根據不同的原因,離職可分為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及開除等七類情況。

        1.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指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內,公司與員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2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指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合約期滿后,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1.3辭職: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員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4辭退: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5自動離職: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的情況。

        1.6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7開除:指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后,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四、職責劃分

        1.綜合服務部負責離職面談、離職手續的辦理工作;

        2.各職能部門配合綜合服務部進行離職面談、離職手續辦理工作。

        五、程序和內容

        (一)試用期員工離職處理辦法

        1.試用期內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1.1員工所在部門應在試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根據員工轉正的有關規定,完成對新員工的轉正評估和考核;如果轉正評估或考核結果不符合公司要求,所在部門應及時與綜合服務部進行溝通,如需要終止試用的,應立即辦理離職手續;

        1.2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并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試用期內的工作意見。

        1.3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2.1員工本人應填寫《離職申請和審批表》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與員工進行溝通,了解離職原因和試用期的工作意見,并及時上報綜合服務部;

        2.2綜合服務部在收到員工離職的申請后,要及時安排與擬離職員工的'面談,在了解員工真實離職原因后,應視情予以挽留;

        2.3如員工堅持離職,則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1.1員工所在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45天,根據對該員工的考核結果或公司業務調整的需要,確定是否與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將意見上報綜合服務部;

        1.2綜合服務部經與用人部門溝通,并報主管上級批準后,應向員工簽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

        1.3通知單發出后,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說明不續簽的理由,并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工作意見;

        1.4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三)辭職

        1.辭職條件

        1.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享有在勞動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應至少在離職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辭職申請。

        2.辭職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四)辭退

        1.辭退處理方法

        1.1對于需要進行辭退的員工,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員工辭退建議表》的相關要求提交辭退建議和相關材料;

        1.2接到部門負責人提交的辭退建議后,綜合服務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是否滿足辭退條件,并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給公司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和用人部門。如遇有重大或事實不易認定的事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調查時間;

        1.3《員工辭退建議表》經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后,由綜合服務部向員工簽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

        1.4根據辭退原因、結合員工實際業績表現由用人部門負責人與綜合服務部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出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并聽取員工意見;

        1.5綜合服務部在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以便于這些部門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1.6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五)自動離職

        1.自動離職的員工需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2.對于因員工在任職期間的行為或由于工作交接不完整給公司經濟或聲譽帶來損害的,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必要時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經員工和所在部門、綜合服務部的平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并按正常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七)開除

        因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后,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限期辦理離職手續。對于違法違紀情節嚴重者,公司將送交執法機關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六、員工離職交接程序

        1.員工正式離職前必須按照《員工離職交接單》內的各項內容,逐項辦理交接。

        1.1工作移交

        1.11員工離職前應提前準備工作移交文檔,并與指定的工作移交人辦理工作移交。員工離職前應準備的工作移交文檔包括:

        1.111員工執行的主要工作任務事項說明,主要工作流程、對外聯絡協調關系說明等,其明細程度以便于工作接手人據此迅速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為準。

        1.112員工保管的書面公司文件、合同、商務資料、業務資料、技術文檔及移交清單。

        1.113相關電子文件及存放說明。

        1.12員工完成工作移交文檔并辦理工作事項交接及工作文件交接事宜后,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工作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

        1.2資產移交

        1.21員工應對其保管和使用的辦公車輛、辦公家具、辦公電腦及設備、通訊設備、耐用辦公文具、辦公耗材、圖書、電子資料、公司鑰匙、出入證、停車證等物品編制詳細的資產移交清單目錄;

        1.22綜合服務部依據移交清單和此前員工領用資產時辦理的登記記錄,逐項盤點核定員工保管資產并辦理移交管理和領用管理變更登記;

        1.23員工領用資產移交核對無誤,則由綜合服務部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資產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如員工領用資產出現缺損,則綜合服務部應先與員工依據公司資產清核管理辦法,辦理資產缺損申報登記,如確定資產缺損責任由員工承擔,則應由綜合服務部出具資產缺損賠償通知,發給員工和財務部,由財務部在財務結算時進行扣繳。

        1.3財務結算

        1.31員工離職前應將其任職期間因公費用依程序報銷,并結清個人現金借款、支票領用結算等事項。員工同時應完成其執行工作職責承擔的款項追繳、發票追繳等財務工作事項,無法當時完成的應明確列明相關事項并加以說明,以便財務部統一管理并委托他人辦理;

        1.32員工辦理完畢個人財務事項結算,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財務結算欄目下簽署結清證明意見;

        1.33擔任公司重要崗位或承擔公司重要工作的員工,應公司財務經理要求,可以對其執行的財務事項進行離職內部財務審計,審計無異議后經財務經理簽署財務結算完成證明意見。

        1.4薪資及補償金結算

        1.41綜合服務部審核《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各項交接工作完成無誤后,向離職員工說明勞資結算情況以及社會保險轉出等事宜,并由綜合服務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單》勞資交接項下簽署確認意見;

        1.42綜合服務部向財務部發出員工薪資及補償金結算通知,財務部依據離職審批批準的薪資結算日和補償金發放辦法,依財務規定流程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3員工未辦理完畢離職交接事項不得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4財務部發放離職員工薪資和補償金后,應通知綜合服務部,并由財務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薪資及補償金結算項目下簽署結清意見;

        1.45員工離職時應在《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填報真實有效的離職后聯絡方法,以便公司就員工原負責工作或交接事項與員工聯絡。

        七、附則

        1.本制度自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關員工離職管理辦法,并報總公司審批后執行。

        3.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總公司綜合管理部。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6

        一、離職管理的目的

        為規范醫院日常管理,明確責任,理順程序,堵塞漏洞,確保醫院和員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結合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離職管理的適用范圍

        醫院全體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離職定義

        以任何方式辭職、辭退不再與醫院發生勞動關系或因事、因病離崗超過三個月的員工均按離職對待。

        四、離職手續的辦理程序

        1、員工因故辭職或休長假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醫院提出申請,并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按照表格要求辦理審批事項。審批完成后,將書面申請連同申請表一起返交人事部保存。

        2、員工辭職或長假申請得到批準后滿三個月(以離職申請中最后一個審批人簽字日期為起始日計算)及接到辭退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三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七日內全部辦結,超過七日,超過部分按500元/日標準從其本人責任金和工資中予以扣除。超過15天不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醫院將派人或通過法律途徑上門解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食宿費、人員工資等均由當事人全額承擔。

        3、辦理離職手續時首先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表》,然后按表格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逐部門辦理交接、清結手續,其操作流程為:本部門——關聯部門——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部。

        4、本部門主要負責審定離職人員工作移交情況、業務銜接情況、物品及資料返還情況、日常考核結果、債權債務清結情況等;關聯部門主要負責審核離職人員與本部門在日常往來中有無未了事項、財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后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審查離職人員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無損壞或丟失現象,損失具體價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離職人員辦公用品、設施交還與完好情況及文件、資料、相關證件等歸還情況、考勤考核情況、獎勵處罰情況、保密協議執行情況、其他與醫院相關的特殊事項等;財務部主要負責離職人員財務手續辦理情況、借款歸還情況、業務賬目清理情況等。

        5、各項手續完備后,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總經理批準,財務部即可按有關規定為離職者辦理財務清算手續。

        6、凡對外有經濟往來或在重要崗位擔任職務的人員,因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財務部在發放薪資時必須留取一定額度(責任金全額及最后一個月工資)作為風險控制金,離職后三個月內若未發生新的問題,即可發放清結。試用期內入職不滿一月離職的,其風險控制金為實核薪資全額,發放時間必須控制在15天以后。

        7、特殊情況可由總經理根據具體情況例外酌情處理,不受本制度相關條款限制。

        五、責任劃分與違規處理

        各部門在審核時必須從嚴把關,細致入微,不允許出現任何疏失,否則責任部門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核查完畢后,由部門經理出具結論并簽字認定。上一道環節未完成手續,下一道環節不得承接辦理,違反者由承接部門承擔責任。凡因工作失誤造成醫院利益或信譽受到損害者,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行政和管理責任。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7

        入職程序

        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并辦理擔保手續)

        驗證各種證明文件(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

        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到上崗部門報到

        離職管理程序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計。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后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準后方可聘用。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8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并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系部門的聯系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并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 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制作費;

        4.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后,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后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后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后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系統,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保存,復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保存,復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八條:離職人員應于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系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后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并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后果。自離職生效日后,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系無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二十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權限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電話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四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后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放(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要在離職30天后公司收入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后被發現由于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后,可以在離職后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相關定義

        公司是指公司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

        人事管理部門是指履行離職管理職責的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和分公司綜合管理部。

        離職是指公司和員工結束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行為,包括協商解除、員工辭職(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視為員工辭職)及被動解除、公司辭退、經濟性裁員及勞動合同終止等情形。

        公司辭退是指公司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離職管理部門

        第四條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負責公司總部、分公司班子、外派財務負責人及中心(含電銷中心、財務機構管理中心及客服呼叫中心)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前述人員以外分公司所轄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各部門及其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人事行政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分公司及所轄機構的各層級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所轄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

        第六條管理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相關規定,違法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與不同程度的獎懲,直至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離職流程

        第一節協商解除

        第七條若公司動議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人事管理部門應征得員工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八條若員工動議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應征得人事管理部門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九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二節員工辭職

        第十條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員工辭職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員工辭職應填寫公司人事管理部門制作的《離職申請單》,按照公司規定填寫辭職原因為“合同未到期,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未按本制度規定填寫離職單或填寫不規范的,不視為正式的和有法律效力的書面通知行為;

        2、員工應通過公司0A系統提交離職申請,并將《離職申請單》交予公司人事管理部門。人事管理部門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后,確認離職理由、是否簽有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或相關約定;人事管理部門經確認員工離職符合本制度、服務期協議等相關規定的,提交離職流程并關閉該員工的0A系統;

        3、員工辭職經本部門(含分支機構)領導、人事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同意后,由人事管理部門通知辭職員工的交接事宜以及離開公司的確切日期;

        4、在確認交接事宜完畢后,人事管理部門開具《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單》,并送達辭職員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投郵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5、《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單》采取直接送達的,自送達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以郵寄方式送達的,自投郵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

        第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公司的欺詐行為導致員工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入職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因公司過錯致使員工被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員工向人事管理部門遞交由本人簽名的《離職申請單》,填寫離職原因為“因公司過錯導致員工被動離職”,并附上相關說明;

        2、人事管理部門在調查核實后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司工會,并通過適當途徑進行調解;

        3、若員工反映事實確鑿并經調解無效后,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第十一條規定的流程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

        第三節公司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1)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及構成犯罪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盜竊同事、公司財物(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對同事施以暴力、敲詐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在公司內聚眾賭博的;

        (2)月度內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月度內累計曠工5個工作日,或年度累計曠工10個工作日的;

        (3)故意毀壞公司財物,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4)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5)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

        (6)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7)偽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

        (8)無正當理由,對季度、年中/年終考核結果未在規定期限內簽字認可的;

        (9)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導致公司遭受人民幣【】元及以上的重大損失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由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虛假信息或實施其它欺詐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員工被證明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本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經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在下一個考核周期仍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技術序列人員在一個考核年度內連續四次考核結果(含季度、年中及年終考核)為不勝任或兩個考核年度內累計六次考核結果為不勝任(含季度、年中及年終考核);

        (2)銷售序列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季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經培訓或轉崗后下一季度考核仍為不合格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六條公司以非過錯性辭退或過錯解除而辭退員工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由人事管理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同時附上相關材料;

        2、將解除理由通報公司工會;

        3、按公司規定,呈報公司領導批準;

        4、由人事管理部門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至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自送達員工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5、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照交接清單所列項目逐項辦理交接及離職手續。

        第四節經濟性裁員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不足二十人但超過公司全轄員工總數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說明情況,聽取公司工會意見后,裁減人員的方案向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以下人員:

        1、與本公司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第十八條經濟性裁員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人事管理部門梳理裁減人員方案,核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及在程序執行和經濟補償方面是否有遺漏,核實裁減人員中是否有不得解除或終止的情形;

        2、提前30日將裁員方案(草稿)通知工會,并同時提交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在提前通知期屆滿前根據工會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完善,在30日的提前通知期屆滿后實施裁員,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節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公司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公司應在合同終止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除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情形外);

        2、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自送達該員工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3、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節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實施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或經濟裁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涉及工傷員工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離職交接手續管理

        第一節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條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確定的離職日的當日前往所屬部門、人事行政管理部(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計劃財務部及信息技術部等部門,將其工作職責、所經管的財物及事務、未辦及未了事項、保管的文件等,進行工作交接。該工作交接無誤,才可以視為其已經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條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公司可安排離職審計,經審計無誤,并且其依第二十三條完成工作交接的,才可以認為其已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節債務清算

        第二十五條離職人員辦理工作交接后憑《離職交接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到人事管理部門領取《離職薪資結算表》,并據此發放工資。

        離職人員薪酬結算截止日為員工離職流程審批完結之日,薪酬支付、福利發放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公司可在培訓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中約定,員工違反協議約定應支付違約金:

        1、公司與員工訂立有培訓服務期協議或條款的,員工辭職或公司因員工過錯辭退員工的,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2、公司與員工訂立有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的,在公司依約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下,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依據法律法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在試用期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間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的;

        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現有勞動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繼簽意愿時員工表示不續簽的;

        4、員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5、若員工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按該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向其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員工或公司造成損失的,均應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或約定支付賠償金。

        1、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經公司核實確認解除理由不充分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的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2、員工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員工拒不履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基于實際損害原則或者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的約定支付賠償金。若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員工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后,違約金不足以抵充實際和預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其支付賠償金。

        第三節離職證明、檔案及社保辦理

        第二十九條離職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結工作交接后的3日內,公司向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第三十條公司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5日內,為離職人員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四節離職面談

        第三十一條員工因辭職而離職的,所在部門負責人或機構負責人應進行離職面談,了解離職原因、聽取員工意見,并做好記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于頒行之日開始施行。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10

        一、員工離職:

        1、員工離職須按照《員工離職會簽單》要求,到各有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并經有關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后交回人力資源部。

        2、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交還所配發的公物、工具、工作服等勞保用品和胸卡、工牌等有關證件。

        3、員工離職必須交接清楚。管理層員工離職時應填寫交接清單,注明移交材料、設備、工具,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并經部門領導確認簽字,方可辦理結算。

        二、工服費用:

        員工離職結算時應扣除工服制作費用:

        1、員工辭職:離職日期距領用工服日期不足六個月的,結算時扣除工服制作費用的50%,離職日期距領用工服日期超過六個月的,結算時不再扣除工服制作費用。

        2、公司辭退:被辭退員工結算時扣除工服制作費用的比例,按照上述規定酌減。

        三、費用結算:員工辦妥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給予費用結算:

        1、支付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的應得薪金;

        2、計發至離職日止應享受的`有薪假期補償;

        3、代扣稅金及有關費用;

        4、經濟補償金按公司制度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11

        一、辭退管理

        1、辭退:是指對不適合店鋪發展或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依法進行的勸退,包括試用期內辭退及轉正后辭退。店鋪對被辭退員工按其薪資標準與實際出勤天數正常進行薪資結算。

        2、辭退程序

        被辭退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辭退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二、開除管理

        1、開除:是指對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罰。

        2、開除程序

        (1)開除員工,店長報告上級批準后讓其辦理相關手續。

        (2)被開除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店長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開除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三、自愿辭職

        1、店鋪與員工之間無論哪一方提出終止工作關系,都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試用期的通知期為一天),因違紀被開除者和被辭退者除外。

        2、辭職員工應由店長審批。

        3、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部門主管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5、在所有離職手續辦妥后,辭職員工方可在店鋪規定日期領取工資。

        四、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員工離職獲批

        向店長或指定人員移交工作及工作物品

        向宿舍長退還臥具

        向店長退還工服、宿舍鑰匙、店鋪鑰匙、自行車等物品

        店長審定

        清算領、借款手續、核對扣款

        規定期限內領取工資

        若不退換臥具、工服則按進價從工資扣除 1、移交的物品種類

        (1)店鋪的文件資料(包括電子版)

        (2)店鋪的有關資料

        (3)店鋪用品

        (4)工服、鑰匙

        (5)店鋪分配給其使用的屬于公司的財物 (6)宿舍使用的臥具

        六、工資結算

        1、辭職員工領取工資截止日期為正式離職日期 2、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須扣除以下款項:

        ①員工拖欠未付的店鋪借款、罰金、宿舍費 ②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3)遺失的店鋪任何財物將作價酌情賠償 八、辭職、辭退、開除的管理要求

        1、店鋪不應違反程序,隨意辭退或開除員工。任何類型的離職行為(辭職、辭退、開除)與處理程序,均須按規定進行。

        2、店鋪開除的員工,其他店鋪不允許再錄用。

        3、不辦理辭職手續就離職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店鋪有權扣發當月工資并給予除名處理。

        4、店長辭職或調動離職,離店交接要有財務人員的`離職審計記錄。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篇4

        一、入職程序

        1、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

        2、入職者按人事部要求的時間到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

        3、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學歷證書原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4、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5、由人事帶領入職員工到上崗部門報到。

        二、離職管理程序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準并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人事部核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人事部核準并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3、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三、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1、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__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人事部備案,人事部憑此表招聘。

        2、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人事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3、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4、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人事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5、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人事部核準后方可聘用。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12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 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 :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準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并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準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并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準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 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并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審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 離職管理的審批權限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審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 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流程及規范:

        一、工作流程:

        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員工提出辭職申公司提出辭退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 人力資源部(辦公室)離職面談《員工離職申請單》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子公司辦公室離職審計/審批《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離職交接《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 公室)/財務部/審計部物品、事項交接清單》薪資核算/社保終止《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離司/離職分析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范

        (一)、離職申請規范及要求:

        1、 辭職:

        ①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 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后,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后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 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 進行面談并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 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信息的《離職申請單》中注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四):

        ① 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愿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并簽名后,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后,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 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愿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后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并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后,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范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后,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員工離職原因并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后,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說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并簽名。

        (三)、離職審核規范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后生效,并確定離職日期。審核權限見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準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后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后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范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

        離職交接手續,并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 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② (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審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 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 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流程及規范

        一、 工作流程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員工違紀事實達到辭退程度擅自離職事項違紀事實 所在部門提交員工違相關規章制度 相關規章制度 紀報告及處理意見做出辭退決定,由所在公司提出意見后報請集團公司、工會通過辭退決定 違紀員工所在公司、集團公司、工會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被辭退離職人簽收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郵件寄離職交接(拒不履行離職交接者,由所在公司組織進行清查,提交損失報告)《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相關部門《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 相關部門物品事項交接清單》停發薪資、終止社保。追繳擅自離職被辭退離職人所造成的損失。《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員工所在部門集團法律顧問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范: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范: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做出辭退決定規范: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后依人事管轄權限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并通知工會。

        (三)、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范:

        1、辭退決定做出后,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 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后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② 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③ 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范: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范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第九條 離職薪資結算和欠公款、經濟責任清算規范及要求: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保款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后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社保關系轉移規范及要求:

        1、員工離職后,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轉移社保關系。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第十一條 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 辭職員工對公司的賠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沖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離司和離職證明規范: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后,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開具其離職證明(附件五)。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

        1、員工離司后,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保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條 離職分析: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圍。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13

        每個正在運作中的公司,都有員工入職或離職,這都要定出相應的正規制度才能更有效的管理,以下提供的是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1.0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2.0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制度辦理。若有特例,須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3.0內容

        3.1離職類別與定義

        3.1.1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1.1.1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

        3.1.1.2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d、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e、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f、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

        g、試用期滿后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無法滿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3開除: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開除員工:

        a、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b、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c、對公司有嚴重欺騙行為的。

        d、因觸犯法律而被羈押拘留、勞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泄漏公司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f、年度內被處以大過處罰達3次的。

        g、其它違反公司制度中有關開除類規定者。

        h、國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4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并暫時凍結其工資:

        a、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在1年內累計曠工達7個工作日,經勸誡無效者。

        b、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c、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1.2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1.2.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

        3.1.2.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為。

        3.2辭職程序

        3.2.1辭職申請的提出

        員工申請辭職,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提前30天通知公司(試用期須提前7天通知公司),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

        3.2.2辭職申請的審批

        3.2.2.1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并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2.2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申請初步審批后,報行政部審核。

        3.2.2.3行政部有責任與辭職員工進行溝通,溝通無效后,由行政部簽字同意離職。

        3.2.2.4《員工離職申請表》經最終批準后,由行政部保存,并告知該辭職員工的直屬主管批準結果。由其直屬主管根據批準結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項,并安排該員工于離職日到行政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3辭退程序

        3.3.1辭退申請的提出

        3.3.1.1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由其直屬部門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非員工過失性辭退,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但必要時,須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3.3.1.2在辭退員工時,其直屬部門主管須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并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有關問題,行政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2辭退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4開除程序

        3.4.1開除申請的提出

        公司開除員工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被開除員工。

        3.4.2開除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5自動離職程序

        3.5.1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單位須于當天及時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報行政部。

        3.5.2屬于員工主動提出自動離職者,須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直屬單位主管簽署后,到行政部辦妥離職手續后方可放行出廠。

        3.6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6.1屬于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行政部應在合同到期2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手續按辭退程序辦理。

        3.6.2屬于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相關離職手續按辭職程序辦理。

        3.7離職談話

        3.7.1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需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及核實管控情形;

        b、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c、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d、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e、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其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開公司日期。

        f、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分別保存于公司和員工檔案。

        3.7.2員工離職時,行政部應與離職人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了解員工進職以來的工作業績;

        b、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c、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3.7.3工作期間內,離職員工不得拒盡接受公司所要求的會談,否則將予以處分。

        3.8離職移交

        3.8.1工作交接: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交接部分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3.8.1.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3.8.1.2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8.1.3《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3.8.1.4培訓資料原件;

        3.8.1.5公司的技術資料或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資料(包括書悶笠倒芾砟檔和電子文檔兩類);

        3.8.1.6項目工作情況說明,包括: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3.8.1.7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

        3.8.1.8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

        3.8.2事物移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3.8.2.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交還行政部;

        3.8.2.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

        3.8.2.3各類鑰匙;

        3.8.2.4借閱的圖書資料;

        3.8.2.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

        3.8.3款項移交

        3.8.3.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3.8.3.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總經理或行政部。

        3.8.4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并經行政部審核備案后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

        3.8.5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文件或資料遺失時,采取以下措施:

        3.8.5.1出現文件遺失,相關部門有備案的,可以拷貝一份。

        3.8.5.2出現文件遺失,其它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文件內容,并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核通過,方可將遺失的文件交接。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遺失無法追回的,后果由個人承擔,視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聯合公司高層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補償額度。

        3.8.5.3出現物品、圖書遺失,依據物品、圖書記錄的價格,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價格的物品和圖書,按市場現行價格最高價賠償。

        3.8.6相關部門簽字

        3.8.6.1相關部門負責人需要做好本部門與離職員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審核。

        3.8.6.2辦理交接手續時,如遇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崗,可由相關部門人員打電話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獲得批準后,方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代理人代簽。

        3.8.6.3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本著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

        3.8.7離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并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

        3.8.8離職員工若在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公司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

        3.9離職結算

        3.9.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3.9.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共同進行。

        3.9.3結算項目

        3.9.3.1違約金:因開除、辭退、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產生的違約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勞動合同》合同期未滿違約金;

        b、其它違約金。

        3.9.3.2賠償金

        a、物品損失賠償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購進原價賠償;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賠償。

        b、培訓損失賠償金:培訓費×合同未滿月數/合同期限月數,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3.9.3.3工資

        3.9.3.3.1屬于辭退和開除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后,即可結算支付其全部應得薪資。

        3.9.3.3.2屬于辭職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后,可結算支付其離職當月上月尚未結算的薪資,而離職當月薪資及其它項目金額,統一于離職后的第一個工資結算日結算支付。若不能親自結算者,可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工資結算委托書》委托公司在職員工代理結算。

        3.9.3.3.3未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權凍結其工資,直到辦妥各項手續為止。

        3.9.3.3.4辭職違約金:員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則扣以相應應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資作為辭職違約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3.9.3.3.5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繼而提出要求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經部門(單位)主管與行政部批準后,對于提前日期內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應的代通知金,其應扣辭職違約金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允許提前離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3.9.3.3.6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部門主管根據客觀情況,主動提出同意讓該員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報行政部批準后,即可不扣辭職違約金。

        3.9.3.3.7離職員工所應扣辭職違約金的基本工資天數,由行政部在《員工離職申請表》內明確標注,財務部據此天數在結算時扣除相應基本工資。

        3.9.3.4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3.9.3.5公司應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3.9.3.6員工應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3.9.4如員工應付、扣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3.10其它事項

        3.10.1在被辭退與開除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根據實際需要,行政部可派保安或其他人員全程監督辦理

        3.10.2宿舍管理員在員工辦妥住宿清退手續后,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相應內容,財務部方能結算工資,再通知大門值班保安檢查行李放行。

        3.10.3離職人員離廠時間:原則上所有離職員工,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辦妥全部離廠手續,并于當天離廠。特殊情況需繼續在公司食宿者,須在辦理手續時,向行政部提出,由行政部根據實際情況批準,但以一個晚上為限,且必須于次日13:00前離廠。特殊情況需延長食宿時間者,需報行政副總經理批準。

        3.11本制度自公司批準之日起實施,修改亦同。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14

        某某公司

        員工入職、試用、轉正、晉升、調任及離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聘用員工的入職、試用、轉正、晉升、調任及離職手續辦

        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條目的

        規范公司人員流動管理工作,明確員工入職、試用、轉正、晉升、調任及離職程序,保證公司內部人力資源管理運作順暢。

        第二章入職和崗前培訓

        第三條被錄用員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司報到。如在發出錄用通知7天內不能正常報到者,取消其錄用資格。特殊情況經批準后可延期報到。第四條新員工報到時,應向人事行政部送交以下證件: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二代身份證正反面復印在一張紙上);

        2、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3、一寸近期彩色照片2張;

        4、與上一單位的離職證明(管理層提供);

        5 、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專業人員和司機提供);

        6、如職位特殊,需辦理擔保手續,人事行政部將另行通知。

        人事行政部檢查入職人員證件是否真實及齊備,以上證件原件公司驗證后退還本人,證件齊備且真實者按正常程序辦理入職手續,證件不齊備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人確認后可先辦理入職手續,并要求員工在一周內補齊證件,如故意拖延時間拒交者,取消入職資格。

        第五條人事行政部應為新入職員工建立員工檔案,并將簡歷、照片、相關證件證書復印件等材料歸入員工檔案,同時應于新員工報到當日將新入職員工資料錄入公司員工信息庫。

        第六條入職當天,人事行政部為新員工錄入指紋,用人部門為新員工確認工作崗位。第七條人事行政部負責為新進員工安排入職引導人,帶領熟悉環境,介紹部門情況和部門人員,并向其發放相關的辦公用品。

        第八條凡被公司錄用的新進人員,均須進行崗前培訓,具體培訓分工為:

        1、人事行政部負責公司企業文化、規章制度等方面及公共課程的培訓。

        2、用人部門負責工作職責、崗位要求、產品知識、專業技能以及工作流程的培

        訓。

        人事行政部對員工的入職培訓各個版塊進行跟進和監督,關注員工入職后的心里動態。

        第九條自入職之日起工作不滿七個工作日離職(包括辭職、自動離職)或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被公司解聘者,均不計發薪資報酬。

        第十條公司提倡正直誠實,并保留審查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公司將立即與員工解除試用或聘用關系,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第三章試用

        第十一條根據崗位工作性質,新入職員工在轉正成為公司正式員工之前,須經過1

        至3個月的試用期,按其工作表現可以提前轉正或延后正式聘用。第十二條如無須試用之員工必須經總經理特批。

        第十三條試用期結束前一周,人事行政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培訓效果測評,并結合用人部門進行業務考核。

        第十四條新入職員工在試用期內決定辭職,可提出辭職申請并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如新入職員工在試用期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不符合崗位任職要求,公司有權隨時與其解除試用關系。

        第十五條試用期員工享有試用期工資待遇,轉正之后享有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四章轉正

        第十六條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滿,提前一天填寫《試用期員工轉正申請表》,直接上級填寫考核意見,交人事行政部復核,最終遞交總經理審批簽字,同時人事行政部安排轉正面談,轉正面談由人事行政部負責人、用人部門負責人及總經理共同進行。

        第十七條試用期內表現良好,符合崗位任職要求,按期轉正;試用期內表現優秀,業績突出者,提前轉正;對轉正考核不合格的員工,視工作情況延長試用期,延后轉正或直接辭退。

        第十八條轉正員工薪資結算辦法:以轉正日期為分界點,當月第一天至轉正之日的工資按試用薪資標準計算,轉正之日至當月最后一天的工資按轉正后薪資標準計算。

        第五章晉升

        第十九條為員工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及獎勵先進、選拔賢能,并在公司內部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晉升是指公司對符合晉升條件的員工給予工資的晉級或職務的升遷。

        第二十條公司員工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成為被晉升的對象,晉升途徑分為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公司提名,對員工的晉升應當嚴格要求,公平對待。

        公平、考核公正、信息公開,部門負責人和人事行政部負責對員工晉升的考核,總經理最終簽批。

        第二十二條非管理層職位至少要任職2年以上方可晉升到下一職位,管理層職位至少要任職3年以上方可晉升到下一職位。員工晉升,應以各部門編制崗位及人數為基準,遇有缺額時始得辦理。

        第二十三條所有晉升以績效考核成績為依據,特殊晉升需總經理審批,具體晉升條件:

        1、所有晉升必須在本職崗位至少連續工作1年以上(不含試用期);

        2、品行良好,對公司的忠誠度以及持久貢獻性;

        3、嚴格遵守公司相關制度,無明顯違規違紀行為;

        4、業績突出或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為公司采納,并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的.;

        5、有其它重大突出貢獻,經公司討論認定應當給予晉升嘉獎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者不能參與晉升:

        1、一年內違反公司各類規章制度次數達到8次(包含)以上者;

        2、一年內有過重大工作失誤者;

        3、已通過其他途徑或方式得到晉升者。

        第六章調任

        第二十五條為規范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科學合理地配置公司人力資源和加強員工隊伍建設,公司根據具體情況將合適的員工及時調整到合適的工作崗位,公司重視每個員工的價值,在人事調任方面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做法。

        第二十六條非管理層員工的調任,由部門負責人提名,人事行政部核準,總經理審批;管理層員工的調任,由總經理直接提名。

        第二十七條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和工作地點,被調動員工如無正當理由借口推遲,公司將對員工進行待崗處理,嚴重者將做辭退處理。

        第二十八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管理層員工應與2日內,非管理層員工應與1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被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之前,其所譴職務可由其直屬領導暫代理。

        第二十九條由員工本人提出調動的,需先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提出調動方案后,經調出部門經理和調入部門經理簽字同意,而后按審批權限逐級報批。

        第七章離職

        第三十條試用期內員工離職提前3天提出申請,正式員工離職分為管理層員工和非管理層員工兩種情況,管理層員工(包括店長、店長助理、部門經理等職位員工)離職需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非管理層員工(包括營業員、電腦員、業務員、司機、維

        修工、理貨員、送貨員、辦公室等相關職位員工)離職需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正式員工未按以上規定離職,需支付相應的在崗培訓費。

        第三十一條辭職申請未予批準前,應繼續正常工作,不得先行離職;因合同終止不再續約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三十二條離職員工必須在規定時間做好工作交接和資產移交,并向所屬部門和人事行政部提交《工作交接清單》和《資產移交清單》,方可到財務部核算工資并辦理正式離職手續,擅自離開者,視為自動放棄工資并承擔對公司造成的相應損失。

        第三十三條離職員工薪資結算辦法:每月發薪日統一結算。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修改權和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行政部。

        總經理簽字:______

        某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某某公司入職試用轉正調任離職

        主送:某某公司各部門

        抄送:總經理辦公室

        20xx年4月22日人事行政部印發

      員工離職的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 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 合同終止

        第五條 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系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見附件一)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于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的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條 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 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 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說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周內進行溝通,溝通后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見附件三)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 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十條 辭職

        (一)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并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并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見附件八)

        第十一條 擅自離職

        (一)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 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辭退、除名

        (一)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 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 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 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總經理審批。

        (二) 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三) 公司基層員工:部門經理及部門負責人審核、行政事業部主任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四) 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申請獲準后,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離職移交規定

        (一) 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準后的一周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七)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審核補充后簽字確認。

        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項目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

        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帳款清單,往來客戶清單,稅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 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準后,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 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并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 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 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托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審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審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后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 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后,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 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并于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 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后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 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員工離職后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系、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相應移交。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審核及總經理批準后發布。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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